海关总署2018年第32号公告,信用新规了解一下

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跟大家一起寻找新政策的关键信息:

1

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关键点:

5月1日起海关AEO认证工作依旧按旧版标准执行。

2

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关键点:

在4月30日之前不能达到满一年无违规的条件,就需要按两年执行了。

3

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关键点:

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海关认证,如果已经是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的,应当给予下调等级处理。

4

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关键点:

第一、报关企业申请海关AEO认证,海关的认证范围应包含其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含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也就是说,各分支机构应当与总公司共同达到认证标准(海关会对异地分公司开展实地认证),才能通过海关认证。

第二、在通过认证的基础上,如果分支机构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涉及海关总署237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失信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的条件时,将会影响到总公司的信用等级。

5

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

关键点:

一旦涉及认证标准所包含的范围,将可不受三年重新认证的约束,随时对企业开展重新认证工作。

6

《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

关键点:

对标准中的“1年内”进行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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