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全国一些省份陆续探索出台化妆品免罚清单。日前,北京市率先出台相关内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4年10月31日,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主要包括三部分,共8项,具体如下:
(一)轻微违法不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包括6种情形: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2.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4.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5.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定;
6.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定。
(二)初次违法不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括1种情形:1.宾馆等服务机构擅自分装化妆品。
(三)无过错不罚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1种情形:
化妆品经营者(注:不含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主观过错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管理措施是什么?
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同时,要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以帮助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到合法生产经营的正常状态,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包括收缴涉案产品、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小结: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立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痛点难点,既鼓励化妆品企业依规有序经营,又起到了监管督导作用;相信后续其他省份也会陆续出台《包容免罚清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2.特殊化妆品注册
3.出口备案
4.进出口标签审核
5.进出口合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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