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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6号(关于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出口食品被集装箱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现就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公告如下: 一、商品范围 实施集装箱适载检验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cfg18/index.html。 二、企业自检 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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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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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关于公布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为做好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对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有关电池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电池产品进出口时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海关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xlsx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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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牙膏备案监管要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作为特殊使用人群,对化妆品、牙膏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远高于成人产品,备案监管上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本篇文章就是基于儿童化妆品牙膏备案监管方面的要点进行介绍。 1. 宣称人群 监管要点:在文案、包装、说明中宣称“全家适用/全家可用”,适用人群中却未标注儿童,产品未按照儿童化妆品进行设计。 合规提示: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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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 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 务 部 2026年8月5日 来源: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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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 安全通用要求》(GB 7916—2026)。该标准由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该标准将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药监局解读内容,《化妆品 安全通用要求》作为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首个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须遵守的基础性安全标准。 本标准系统梳理、结构化重组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经多年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化妆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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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最新公告(2026年第70号)颁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持续推进化妆品审评审批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者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提供产品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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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 公布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拉法特集团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14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14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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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国家药监局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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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