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实行的海关新政·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以及实操解读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


以上部分为海关正式通告,下列部分为公告的解读

该公告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给出了全新的路径,下面对该公告具体操作及注意点进行解读,帮助大家做好理解并为下一步申报工作做好准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如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成交价格调整要素的申报纳税不属于该公告内容,如需申报请延用以往申报方法。

接着我们来看58号公告给予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的重大改变:应税特许权的申报从以往由海关发起的后续补税方式,变为由企业主动发起的自主申报模式,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这样一条路径: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通过报关单以自报自缴的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

第一种申报模式: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第二种申报模式: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如下填制:“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

“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

“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明确了新的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

3.在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该“监管方式”已在2019年3月增列,具体情况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4.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在确定申报方式的同时,公告也针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滞纳金征收规定。

情形一
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进口货物时未按公告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同时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进口货物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金额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
情形二
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时进行了正确申报,但未按照规定在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企业实际申报日期或者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之间的天数,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就是58号公告中关于应税特许权如何申报纳税的内容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在5月1日之后需要申报应税特许权费用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准备了。

最后再次请大家注意,该公告所指特许权费用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而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应税仍有疑问,也可以向所在关区申请价格预裁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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